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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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二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原名 張右列 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之聲請後,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五月二十一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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