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謝榮森共同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