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64號債權人 姜智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袁楚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袁楚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借據(民國103年10月4日簽立,借款金額為300萬元)之利息為何,其計算依據?倘請求之金額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三、提出所附借款契約書二紙(即民國106年1月6日、25日)所指之商業本票到院,並釋明是否已向債務人提示本票請求給付,其具體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明何年、何月、何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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