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力隆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複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宜君 律師複代理人 周瑤敏 律師
吳至格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