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五號
原告帷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春福 右原告與被告江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郵二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逾期不繳或未補郵,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