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四四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立盟電氣有限公司昇等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伍萬捌仟叁佰玖拾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葛映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