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一九號甲○○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婷玉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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