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八八號
聲請人功得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一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玗倩~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雷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新店分行│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 陸佰肆拾 │AE0六五四一五││││司 周世華 │││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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