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煥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2千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3年12月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共計借款1億1560萬元,詎料,相對人遭公告票信拒絕往來,經聲請人催告其清償債務,惟未見置理,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109,693,251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6年2月6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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