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66號原告 吳子玲 即久堯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大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