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博清選任辯護人楊博堯律師
陳垚祥律師 黃文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956號、第19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博清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博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雖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相關卷證為憑,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供述內容與證人 韓祺軒蕭宗献鄭坤瑞 及李○賢等人之證述內容尚非一致,本案於審理時仍有傳喚前揭相關證人之必要,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所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8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石蕙慈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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