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10號聲請人甲○○即 鄭葆福 之.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怡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1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03-D0-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證││││├──┼─────────┼─────────────┼─────────┼──┼───┤│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03-D0-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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