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95號聲請人長揚停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新台幣)│││期日屆滿│├──┼──────┼────┼─────┼──────┼─────┼──────┤│001│利築公寓大廈│永豐商業│4,000元│98年4月30日│AB0000000│98年8月23日│││管理維護│銀行忠孝│││││││有限公司│分行│││││├──┼──────┼────┼─────┼──────┼─────┼──────┤│002│利築公寓大廈│永豐商業│4,000元│98年5月30日│AB0000000│98年9月23日│││管理維護│銀行忠孝│││││││有限公司│分行│││││├──┼──────┼────┼─────┼──────┼─────┼──────┤│003│利築公寓大廈│永豐商業│4,000元│98年6月30日│AB0000000│98年10月23日│││管理維護│銀行忠孝│││││││有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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