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39號聲請人立侑螺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五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歐德企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景美分│98年4月5日│10,185元│0000000││││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