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八年司催字第一四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編號1及3至8部分)、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編號2部分)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4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股數││號│││數││├─┼──────────┼───────┼─┼───┤│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2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5│├─┼──────────┼───────┼─┼───┤│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5│├─┼──────────┼───────┼─┼───┤│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2│├─┼──────────┼───────┼─┼───┤│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8│├─┼──────────┼───────┼─┼───┤│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9│├─┼──────────┼───────┼─┼───┤│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7│├─┼──────────┼───────┼─┼───┤│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