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3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81│├──┼──────────┼───────┼───┼──┤│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35│├──┼──────────┼───────┼───┼──┤│004│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24│├──┼──────────┼───────┼───┼──┤│005│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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