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郭水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函。
二、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主事務所所在地已經變更登記為「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19」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