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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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9號聲請人 陳炯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 光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陳「炯」文或陳「烱」文(原聲請
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相對人究為「黃」光宇或「黄」光宇?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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