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秋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延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陳明 103年12月17日就本院96年度訴字第8942號民事事件之陳報狀內容,是否意欲聲請支付命令?如是,應請補正: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居所,如有法定代理人,並應載明其姓名及住居所。
三、陳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四、陳明請求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五、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