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號抗告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炫吉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信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