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許儷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錫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第2頁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等文字,資以認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應儘速補正提出準備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繕本以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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