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護令案件(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一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保護令罪,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判決(八十九年簡字第四一六號),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確定。惟於緩刑期內拒不依規定報到接受保護管束之執行,屢經傳喚、拘提無著,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情節重大,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為受刑人住所地之法院,經核卷附之戶籍謄本、傳喚通知之送達證書、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拘提無著之復函等資料,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新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