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 任秀妍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應依上開規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008元,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又聲請人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爰依非訟事件法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並補提上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件:
聲請人所提出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並未載明各債權人之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應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完整債權人清冊。於有優先權時,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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