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9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告 陳憬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一○三年六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一○三年六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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