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 張又丹 訴訟代理人 吳彥欽 律師
葉奇鑫 律師 王慕民 律師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告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 律師
蕭炳旭 律師 王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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