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96號上訴人合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若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文鋼鐵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