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46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教會聚會所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份,被上訴人承租上訴人所有之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段000地號土地共125坪租金,應自102年起按年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2萬2,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