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61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蘇永慶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並更正附表編號2宣告刑之「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㈡受刑人蘇永慶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236號、第1237號及原審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蘇永慶(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所裁定之刑期略為過重,且抗告人尚有另案上訴最高法院及業經判決之刑事案件將聲請再審,因此懇請撤銷原裁定,待抗告人所有案件確定後,再把全部判決確定之案件向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數罪合併等語。
三、經查:原裁定准許檢察官之聲請,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固非無見。惟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有期徒刑6月2次)、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2次)及毀棄損壞罪(有期徒刑3月)共5罪】,合併所定之應執行刑應為「有期徒刑2年」,有原審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62、600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而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蘇永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卻記載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顯然有誤。而且檢察官於本案聲請前以此錯誤記載之案件一覽表,交予抗告人蘇永慶簽名確認是否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請求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使抗告人於勾選簽名當時會有所誤認,而抗告人蘇永慶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附表編號2該項錯誤記載會影響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願,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原審疏未詳查審究,遽為裁定其應執行刑,容有未當。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審裁定既有疏未審酌之處,仍應由本院將原審裁定予以撤銷,並為保障抗告人權益及兼顧其審級利益,將本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俾昭折服。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附表:受刑人蘇永慶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竊盜│毀棄損壞││││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8月│7月│6月2次│6月2次│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05.16│105.4.13│105.5.13│105.5.17│││105.05.17│105.5.18│105.5.1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88、936號,105年偵2458、││年度案號│340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36、12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36、12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是│是││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66號│││字第865號││└─────────┴─────────┴───────────────┘附表:受刑人蘇永慶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5.1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58│││年度案號│號││├─┬───────┼────────────┼────────────┤│最│法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法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