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佑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臻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四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一月間始接獲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四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項規定,係限於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本案訴訟尚未繫屬者而言,茍已有訴訟繫屬,自無再行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之必要自明。
三、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主張其對債務人解除買賣契約後之買賣價金返還請求權計新台幣二千八百八十萬元,乃向本院聲請准予假扣押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四六號假扣押事件卷查核屬實;又查相對人於前開提起假扣押之聲請後,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就同一事實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返還買賣價金訴訟,現尚在繫屬中等情,已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卷查閱無訛,是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起訴,參諸前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