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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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犯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竊盜罪及加重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十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