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士彬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士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士彬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426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0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