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原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08號、105年度執字第16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原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原輔(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2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