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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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76號原告 林雅蕙 訴訟代理人 楊蕙怡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曾偉康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
李文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於民國99年4月19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1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而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仍在監服刑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既因上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該判決並於107年6月11日確定,則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宋瑋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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