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建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執聲字第3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建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盧建誠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