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彥民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13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南投縣○○鎮○○路○段由竹山市區往斗六即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南投縣○○鎮○○路○段與新生路之交岔路口時,明知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廖婉君 自南投縣○○鎮○○路之支線幹道欲駛入南投縣○○鎮○○路○段之主要幹道,亦未注意應停讓幹道直行之車輛先行,兩車均因閃煞不及而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左側大腿挫傷合併骨盆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1年8月28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亦於同年9月15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本院於同年月18日收受該狀,此有本院101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58號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