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克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交通大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壹拾捌萬零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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