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告 高啟泰
高啟臣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被告 高李桂英
高楊熹高楊銜高楊宗高 鈺鈴 高鈺鏡 高啟燦 高啟星 黃梅廷 黃健能 黃健恆 黃宣銘 黃郁芬 陳金東 陳主悅 陳立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關於「繼承人『 黃宜銘 』」之記載,應更正為「繼承人『黃宣銘』」。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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