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78號原告 邱奕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蔡秀英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土地得以興建農舍之增價值為準,經本院委託順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57,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24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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