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債權人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王清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桃園縣不靠行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之資料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2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2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