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4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琪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135元(即上訴人於一審請求金額65萬元-上訴人一審勝訴金額46,86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