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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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4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琪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135元(即上訴人於一審請求金額65萬元-上訴人一審勝訴金額46,86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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