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送達代收人 陳書維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被告梁 信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粱」信祥之記載,應更正為「梁」信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