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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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8號原告 周惠竹 被告 詹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07年3月27日寄存於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以為送達,同年0月0日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在卷可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