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29號債權人 劉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文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三筆借款之利息計算之起迄日。(自借款日起至
清償日止或借貸期間屆滿日起至清償日止,分三筆記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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