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66號原告 吳振順
吳家宏 吳家慶 上一人輔佐人 吳濬瑋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林顥瑾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振順、吳家宏及吳家慶為原告 吳黃金枣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吳黃金枣於民國106年9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振順、吳家宏及吳家慶,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命渠等為原告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梁華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