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2號上訴人即被告旺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日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素芳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32號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3,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