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36號
原 告 林新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 曾淑貞 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436號支付命令,惟債
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
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