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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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95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 陳淑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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