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張悅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何俞瑩┌──────────────────────────────────────────────┐│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慶雲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0年9月30日│5,420元│0000000│││││屯分行│││││├──┼─────────┼─────────┼──────┼──────┼──────┼──┤│002│ 蕭森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100年9月6日│6,528元│0000000│││││台中分行│││││├──┼─────────┼─────────┼──────┼──────┼──────┼──┤│003│玉峰美術印刷企業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100年9月5日│39,573元│0000000││││限公司 柯美香 │明分行│││││├──┼─────────┼─────────┼──────┼──────┼──────┼──┤│004│玉峰美術印刷企業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100年9月5日│43,842元│0000000││││限公司柯美香│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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