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泓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康寶建設股│合作金庫楊梅分行│95年7月25日│貳拾萬元│FAZ0000000│││份有限公司│││││├─┼─────┼─────────┼──────┼───────────┼─────┤│2│ 嚴士惟 │合作金庫新明分行│95年8月5日│壹拾萬元│G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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