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而被告對於犯後之行為,深感悔意,並於庭訊中坦承不諱。被告已對所犯案情交待清楚,並無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候傳等語。
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于淑真